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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来源: 郑州拆迁补偿律师
[导读]:   王红律师,郑州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王红律师,郑州拆迁补偿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



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政府因为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事情,但由于对这方面的政策并不熟悉,对整个过程充满疑问,所以想要了解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那下面就和一起来看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程序


报批前程序


1、征地告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批后实施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5、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以上就是政府部门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程序的内容。共分为四个大部分,即征地拆迁前的报批、过程中的审核与报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实施以及最后争议裁决的补充,这些程序环环相扣最大化保证征地拆迁的合理化与合法化,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流程,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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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一、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拆迁人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合适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虽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拆或者不拆被拆迁人已经说了不算,但对于怎么补偿安置,法律还是赋予被拆迁人发言权的。既在当地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广泛粘贴,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如果被拆迁人提出意见,当地还必须就收集意见的情况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如果有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当地还必须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由此我们建议,被拆迁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果当地没有主动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


2.如果发现有张贴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一定要发动大家积极提出意见,甚至可以联合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签名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主动要求公开公示收集到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并要求说明未修改的原因;


4.如果当地拒不履行以上义务,或者方案里有明显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内容,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补偿方案进行司法审查。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是围绕某一处拆迁之后,对被拆迁人作出相应补偿、安置的一种方案。当然,就算是制定出来了方案,也还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论证,同时还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不可能说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那么就一锤定音,绝对是按照方案中的内容执行,毕竟制定的方案内容也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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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王红[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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